(资料图片)
本文转自:保定日报
我市主城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将执行新规
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息公示与销售行为同步并行,商品房规划提醒功能“上线”
保定日报讯(记者李扬 通讯员赵琼)市住建局发布消息,为有效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我市于日前制定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自明年1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公示包括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许可证书及示范合同文本、房源信息、项目配建信息、销售人员信息、房屋销售信息、预售方案、物业服务信息、装修信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信息、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信息、项目停车位(库)信息(包括人防车位信息)、商品房规划功能提醒及不利因素等内容。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之日起至全部商品房销售完毕止。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办法旨在强化源头治理,防范商品房预销售环节因销售信息公示标准不统一、不规范,部分关键信息不透明,销售方和购买方信息不对等造成的商品房销售环节合同纠纷问题。
据该负责人介绍,本《办法》中有7个重点值得关注:一是规定商品房公示信息更加全面,保障了购房人充分的信息知情权;二是规定证件资料公示位置更加显著,一目了然,防止发生购买“五证不全”房子;三是规定销售信息公示与销售行为同步并行,防止尾房销售中不公示信息;四是明确要求公示不利因素,防止宣传中故意忽略房屋不利信息;五是商品房规划提醒功能“上线”,公示周边信息应同规划审批保持一致;六是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保证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七是公示售房人员信息,销售人员实名挂牌上岗,防止未经委托、未经公示从事售房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