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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关注:广州再次就“房改房”问题征求意见,违规购房拟这样处理

2023-01-07 15:20:13 来源:广州日报

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1月6日至1月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旨在解决补交已购公有住房房价款、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标准问题,进一步完善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处理。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前补交房价款


(资料图)

自2000年1月1日起,广州停止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即房改房)。《意见稿》指,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如原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拥有全部产权。

未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如原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违规购买两套或以上公有住房的处理

1、若第一次购房已达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

职工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了两套或以上公有住房的,若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且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仍在本人名下的,应当向原产权单位实物返售该住房,返售房价款为原购房款(含补购的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和原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按成本价补交的房价款,下同)。如不实物返售,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可以申请按照市场评估价补交相关价款后变更住房性质,即按照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交纳房价款,缴纳相应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房屋性质由房改房变更为市场化商品房。

如果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的,若已转移登记至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名下且未上市的,原则上应当实物返售该套住房。确实无法实物返售的,应当按照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货币返售。

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转移至近亲属后,近亲属又将其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近亲属将该住房上市交易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货币返售,同时计收货币返售款利息。货币返售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逐年计算,计息周期为上市交易当年起至办理货币返售手续之年止(下同)。

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转移登记至他人(近亲属除外)名下的,应当按照该住房上市交易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货币返售,同时计收货币返售款利息。

2、若第一次购房未达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

若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未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并且符合广州1999年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补办换购或补购手续。超标面积按照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交房价款。

若原产权单位不同意作换购或补购处理,职工应当退出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向原产权单位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性质由房改房变更为市场化商品房。

如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理。

货币返售房价款“就高不就低”

《意见稿》指,本通知所称货币返售,是指不返售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实物,不转移产权登记,以货币向原产权单位支付相应房价款。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需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货币返售的,如该套住房上市时的交易价格或者存量房计税估价高于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的,货币返售支付的房价款按照最高价格计算。

职工申请按照市场评估价补交相关价款后变更已购公有住房性质或者货币返售公有住房时,涉及的市场评估价由原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映武

标签: 公有住房 产权单位 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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