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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赵方圆)2月3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根据险企的分类结果,拟定在业务范围、分支机构设置和资金运用范围上进行明确与限制。
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为基础进行分类,根据该办法对分类后的人身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监管机构原则上在监管评级确定后30日内完成分类。
根据《意见稿》,人身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整体而言,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可调整人身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人身险公司经营区域以及开展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并调整资金运用业务。
具体来看,Ⅰ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1级;Ⅱ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2级;Ⅲ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3级;Ⅳ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4级;Ⅴ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5级或S级。
从经营范围来看,除了Ⅰ类公司,Ⅱ至Ⅴ类公司都将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或严格控制、压降甚至暂停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的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例如,Ⅱ类公司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30%,两者取低等。
Ⅲ类公司严格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Ⅳ类公司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避免风险积聚;Ⅴ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